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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外租机械设备管理,有效控制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数量、价格及租赁形式,充分发挥外租机械设备的效能,降低施工成本,做到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依据公司设备管理的要求,结合工地施工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的分公司、项目部和公司内部承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租设备是指公司在自有设备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时,经公司同意从社会外部租赁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工程部为公司总的机械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外租设备租赁限价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各项目部及内部承包人对外租机械设备管理进行过程控制;分公司及各项目部为外租设备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在本办法规定下外租设备的租赁、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租赁设备使用成本控制必须坚持项目涉及的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过程控制,互相沟通监督的原则,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及人员包括承租方负责人、设备管理员、项目部、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
1.承租方负责人
(1)作为承租方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对即将发生的租赁行为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论证并指定专人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租赁单价、租赁形式的审核;
(3)负责租赁合同的草拟与上报;
(4)负责租赁费计量款支付的初审。
3.现场设备管理员
(1)负责租赁设备的现场日常管理,对租赁设备每天的运转时间、故障维修、作业内容、完成有效产量及作业地点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与签认。
(2)负责对租赁设备运转时间进行记录,应按机载计时器的读数记录,单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3)负责临时发生的台时租赁的签认并于当日上报。
2.项目部
(1)负责租赁设备的租回及进场检验,确保进场设备状况良好。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装载机、汽车起重机等工程机械设备配置的计时器必须在租赁期内保持完好可使用的状态,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损坏的须要求出租方及时修复;
(2)负责租赁设备进场后的统一编号、租赁台账的建立。
(3)负责租赁设备在项目内部的合理统筹使用,及时办理闲置设备的退场;
(4)负责每日对租赁设备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按月统计租赁设备完成工程量及租赁费用发生情况;
(5)负责按量租赁设备的结算,并对租赁设备结算金额的复核。
4.工程部
(1)负责对租赁设备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公司级交底、施工过程检查与监控;
(2)负责租赁设备施工过程控制,有权对违反作业流程、影响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租赁特种设备涉及的各种许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公司经营部
(1)负责对项目部的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2)负责根据税务筹划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对项目部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3)负责核对按量租赁设备结算的上报工程量进行审计,禁止超额结算。
6.财务部
(1)负责租赁设备租赁费的支付;
(2)根据税务筹划及结算单,掌握租赁设备应扣款情况及租赁费支付情况,禁止超支付。
第三章 外租形式规定
第七条 单项分包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工序分包工程施工中不足的机械设备一律由劳务队伍自行解决。
第九条 自完工程或劳务分包施工中缺少的机械设备可以申请租赁,并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其中混凝土加工、运输、泵送原则上一律按实际完成合格的产量进行计量租赁。
第十条 以台班或月租形式租赁的设备,根据出租方设备使用年限及车况的不同,租赁价格要相应下调。设备已使用1-5年按限价范围内的当地市场价执行;设备已使用6-10年的价格下调5%-10%;严禁租赁出厂10年以上设备,特殊情况除外。使用年限以设备标牌出厂日期为准,无标牌设备均按已使用10年以上核定。
第四章 外租设备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自行承建的所有项目,除临时租用外必须优先使用公司现有的机械设备,不足部分可以考虑外租。
第十二条 为避免外租设备因技术状况、机械事故及维修等问题发生责任纠纷,规避风险,外租设备原则上必须采用带司机租用的方式。
第五章 外租遵守原则
第十三条 遵守基本原则
1.以量定费原则:要求工程分包、工序分包施工租赁设备必须按工程量结算,不允许包时、包月使用。
2.总量控制原则:任何设备的结算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其施工项目统计的并按要求完成的实体数量;包时使用设备实际完成产量发生的作业时间不应严重偏离定额时间。
3.限价控制原则:外租设备价格执行公司批准的《XX地区项目外租设备月租费用限价表》(详见附件1),限价可根据施工地域不同经公司审批后进行适当调整,严禁高于公司批复价格私自承租设备。
4.合同报审原则:所有经过公司批复同意进场的租赁设备,必须在进场前与出租方签订合同(详见附件2,公司下发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如有重大合同条款变更,须重新起草合同报公司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订。
5.结算复核原则:租赁设备结算必须执行合同单价,按实际租赁时间或当期完成的产量、质量、完好情况如实计量,结算单后附原始记录。结算要执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制度。
6.操作人员自配原则:外租设备必须由出租方配齐操作人员,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大型主要施工设备需保证2人以上,满足现场24小时作业条件。严禁各单位使用内部员工操作外租设备。
第十四条 严禁租用的设备
1.严禁承租信誉度不良的个人或单位的设备;
2.严禁承租“伪设备”,即虚列设备进行结算。
第六章 外租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外租来源
经过批准的外租机械设备由设备租用项目部和公司工程部共同寻找来源,已进入合作备用库的合格供租方作为合作的首选。
第七章 外租设备使用
第十六条 租赁机械进场审核
计时器等进行鉴定验收,设备型号要重点核查,防止小车大标;机载计时器要确保完好,进场小时数要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操作人员审核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操作技能满足相关施工岗位的要求,有地市级及以上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安监局颁发的机械操作证,操作证核准操作机型与所操作机械相符,操作司机操作证检验含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构、证件有效期。
第十八条 审核完成后填写《外租设备进场单机检查审核表》(详见附件4),租赁双方签署审核记录,经审核不合格的机械不得进场使用。
第十九条 承租方必须对租入的机械设备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建立《外租设备租赁台帐》(详见附件5),台账及审核记录必须保存到工程结束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员要每天考核机械的完好情况、运转情况及燃油消耗情况,将每台机械当天的工作情况记入《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6),当日施工结束后经机械操作人员确认签字,当晚交回项目部,做到日清日结日报送。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对租入设备过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重点是有关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性的检查,若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整改,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机,以此确保设备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按合同条款执行内部调遣、管理使用、过程监控、退场、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
第八章 外租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械租赁合同谈判
租赁机械设备前,项目负责人及设备管理员必须结合市场对该型号机械设备与出租方进行谈判协商。谈判依据为:机械设备的新旧程度、品牌型号及市场保有量,司机熟练程度、企业信誉、垫付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机械租赁合同评审
1. 承租方设备管理员负责租赁合同的起草,执行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实际进行部分修改。起草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审批平台走合同审批流程。
2.经营部在收到项目部提交的《设备租赁合同》后,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件7)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流程依据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批准后的租赁合同一律由经营部的编号,录入合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 机械租赁合同签订
1.合同签字人必须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即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公司正式员工。
2.外部劳务队伍租赁机械严禁由项目部担保或盖章。
3.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中严禁出现预付款。
4.合同条款中严禁出现公司承担过高违约金的情形,如必须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 机械租赁合同备案
1.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后,原件依据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和保存,合同复印件至少在项目部、财务部各存档一份,且内容完全一致。
2.项目部应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将合同原件交经营部,经营部应在2日内将合同扫描件报相关部门留档,原件移交行政部存档。
第九章 外租限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限价的确定:机械设备外租限价由公司设备部确定。
第二十八条 限价的执行:
1.公司每年初发布机械设备外租限价,项目部设备租赁应在公司发布的限价内低价承租,最高不得超过限价;
2.实际租赁单价超过公司限价时,项目部书面说明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章 外租设备的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机械租赁费实行按月结算,经过项目成本合约部出结算单再经过各个部门审批,批准后项目部方可办理结算;按台时租赁的机械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外租机械结算时,租赁单价超出公司批复的限价或已签合同约定单价,无单价变更协议或会签而发生超额支付的,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结算单附租赁设备机械设备运转表,临时租用的设备附租赁确认单。对外承租机械使用记录中项目填写不全,台班租赁产量定额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外租机械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审批通过的合同,公司不允许付款。
第十一章 检查及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机械检查
1.公司工程部负责各项目租赁设备的技术状况跟踪、过程检查、利用指标考核工作,并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对外租设备使用数量进行核对,监督承租方及时清退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每季对外租机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并利用在项目出差期间进行现场核查。
2.公司项目咨询部有权在对项目审计及项目效能监察过程中对外租机械过程控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管理使用
1.租赁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由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2.外租设备调遣费的约定:租期3个月内进出场费由承租方承担;租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进场费由承租方承担,出场费由出租方承担;租期6个月以上,进出场费全部由出租方承担。
3.劳动纪律:出租方必须遵守,租赁设备工作时间由项目部制定,不得迟到、早退,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需要可适当调整,具备双班作业条件的施工部位设备,需配备双班司机,保证24小时待命,否则每缺一名司机将按300元/次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租金,违约金从当月租赁计价中扣除;未经现场施工员允许,机械操作人员不得私自为附近村民或其他作业队服务或提供租赁设备;机械操作人员及租赁设备必须严格服从现场施工调度指挥,施工现场负责人有权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的机械操作人员及出租方进行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出租方应支付200元/次的违约金;对于迟到、早退现象,出租方应支付100元/次的违约金。
4.设备管理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根据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规定使用租赁设备,每天据实填写外租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经司机确认后报项目部统计。对于非天气原因和非项目部原因影响现场生产的(如设备维修及司机配置不足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详细记录;
同时对设备操作人员迟到早退现象、设备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及服从调令情况做详细记录,作为月底结算考核的依据。
5. 项目部根据现场施工员每日上报的外租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5日汇总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的设备出勤情况,填报《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对账单》(详见附件8),与设备出租方对账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办理机械设备租赁结算对账单编制结算单报相关部门审核,出租方根据结算单开具发票交财务部,财务部凭合同、结算单和发票支付。
6.项目部应定期对租赁设备运行情况、保养情况、司机持证情况和每日使用记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检修。
7.设备出租方应将每天工作内容、使用时间、任务完成情况做详细记录,月底结算前用于核对是否存在“结算单”遗漏现象。
第十二章 设备退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出租赁终止意见,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根据项目经理的通知,及时对租赁设备办理退场手续及与出租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并就合同解除的后续处理事宜签订协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工程部所有,自下发之日起执行。